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8号)等文件规定,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含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记账利率”计算部分,即虚账期(2001年7月1日前)按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的利息,计算依据是银行公布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二是按“运营收益率”计算部分,即实账期(2001年7月1日后)按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的利息,计算依据是个人账户基金实际运营收益情况。以2006年为例,两个利率执行时间分别为:虚账期的计息按自然年度,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实账期的计息按社保年度,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每年六月份,由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记账利率和运营收益率,我们在接到省下达的最新利率后,即时调整。
各年度记账利率及运营收益率情况一览表
年度 记账利率% 运营收益率%
2001年 2.25 1.88
2002年 1.98 1.57
2003年 1.98 2.19
2004年 2.25 2.67
2005年 2.25 2.71
2006年 2.52 3.17
2007年 3.22 4.03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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